第41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5)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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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5)

  阿萨姆地区另一个遵循母系递代和偏爱小女儿的幼子继承制习俗的部落是加罗人。他们居住在长满树木但不太高峻的山丘上,山丘由该部落而得名。他们无疑属于蒙古人种,因为他们身材矮小、肌肉结实柔韧、性格活跃,明显具有中国人的面容,他们说的是藏汉语族里的一种藏缅语。实际上,他们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关于他们从西藏地区迁移过来的故事。讲述他们如何到达喜马拉雅山脚下的大平原;讲述他们朝东到达布拉马普特拉河谷,还讲述他们后来折返回来,直到他们来到位于这条河流和现在他们居住的山丘之间的平原为止。他们看来在这里定居了一段时间,后来进行了最后一次迁移,深入山脉之中,形成了现在这个部落的家园”。从前覆盖着加罗丘陵的大部分粗壮的原始林木已经砍伐殆尽,辟成了用于耕作的田地,上面长满了竹子和小树。因为雨量充足,孕育出茂密的丛林,几乎布满该地区的整个地面,除了一小块一小块清理出来以备耕种的土地之外。加罗人基本上是农民。

  他们终其一生与泥土打交道,把全部精力都奉献给这件工作。他们的耕作方式是原始的。先选中一块土地,通常是在山坡上的,把上面的丛林伐倒,这件工作在寒冷的季节里做,往往从12月延续到来年的2月。伐倒的树木或竹子(因为山丘的大部分地区只生长竹子)堆积在地上直到3月末,此时就把它们当场焚烧。农作物在第一场大雨过后不久的4月和5月播种。土地没有锄过,更谈不上犁了;只是用一根尖尖的棍子在地上戳出一个个洞,然后把几颗稻种抛进去。小米只是简单地播撒在焚烧过的丛林的树木灰里。这样从树林里清理出来的土地要连续播种两年;然后将之抛荒,让它们休息至少七年。村庄通常建在山谷里或山坡的凹地里,那里有充足的流水。村庄四周围绕着一望无际的丛林。房子都架在柱子上,而且非常长,往往超过100英尺;没有窗户,里面很阴暗。家庭公用房间占据了大部分建筑空间,没有结婚的女子睡在这里的地板上,但每个已经结婚的女儿与他们的丈夫一起住在一间间隔开的房间里;家长和他的妻子有自己的卧室。未婚男子不睡在父母的房间里,而睡在特意为村里所有未婚男子准备的房子里。

  外来者可在这间单身汉房子里留宿,村里的长者可在里面开会。这样为未婚男子准备的集体宿舍是阿萨姆地区那加人各部落的固定场所,但是在山地民卡西人中间没有发现这样的建筑。

  在加罗人中间,就像在卡西人那里一样,流行母系递代体系。妻子是家庭的主人,所有的家庭财产都经由她来传承。部落被划分为许多家庭团体,或“母系家族”,称为“achong”。“母系家族”的所有成员都宣称来自一个共同的女祖先。家庭里所有的孩子都属于他们母亲的“母系家族”,而不属于他们的父亲,家庭几乎不承认父亲。财产的传承也总是按照同样的路径并限于女性一方。没有一个男人能拥有财产,除非是他靠自己的努力赚来的。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没有一个男人能继承财产。

  “继承法则可以简要叙述如下:财产一旦属于母系家族,就不再流出。一个女人的孩子全都属于她的母系家族,因此,乍一看可能觉得她的儿子会满意这个法则;可是他一定会与另一个氏族的女人结婚,他的孩子将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以至于假如他继承了他母亲的财产,那么财产将会在第二代时流出他母亲的母系家族。这就是为什么女儿必须继承,而在女儿死后,她的女儿就来继承,假如没有女儿,就由该氏族的某些成员指定另外一个女性来继承。”但是,虽然根据这个法则,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女性,但实际上她的丈夫在她生前完全可以使用这些财产,可是他不得将之转给他人,他处置这些财产的其他权力是无可争议的。比如,严格地说,村庄的土地属于村长的妻子,但人们总是认为并称呼村长是这些土地的所有者。虽然他是经由他的妻子才获得了他的独有权,他的妻子却从来不被注意,除非在打官司时才适宜提到她的名字。因此,实际上妇女仅仅是主要为男子的利益,一代一代传承财产的工具。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了解到加罗人中间法定的偏向女儿而不是偏向儿子的情况,但还没有听到关于看重最小的女儿而看轻其他女儿的任何事例。实际上,梅杰·普莱费尔给我们提供了一部关于该部落的有价值的专着,其中一点也没有暗示有这样的偏爱;我们也许可以由此推测,在今天的加罗人中间幼子继承制的习俗已经废弃或正在废弃。不过,看来至少在临近18世纪末的时候,幼子继承制在该部落还继续存在;因为有一个曾经在1788年访问并研究过加罗部落的英国人记录下了他们中间存在的这个习俗。他描述了亲眼见到的一场加罗人婚礼,接下去说:“我参加了头领乌达西的最小的女儿隆利的婚礼,她的年龄是7岁,新郎布格隆是一个普通加罗人的儿子,年龄是23岁,从中我发现了加罗人结婚典礼的形式。我在这里注意到,这场在年龄和地位上很不相称的婚姻,是布格隆非常高兴的事,因为他将继承头领地位和头领财产。在所有的加罗人中间,最小的女儿总是继承人;而且如果有其他的孩子出生在她之前,他们在头领死的时候将什么也得不到。还有更奇怪的事,如果布格隆死了,隆利会嫁给他的一个兄弟;如果他的兄弟全都死了,她会嫁给他的父亲,而假如这个父亲后来到了非常年老的时候,她会把他丢弃在旁,另外再嫁一个自己选中的人。”

  因此,我们发现了中国西南部,以及缅甸和阿萨姆交界地区的一些部落所奉行的幼子继承制。除了卡西人那里还有些疑问,所有这些部落都是蒙古人种。他们的原始家园据认为在中国的西北部,在扬子江和黄河的上游之间,他们从那里向四面八方流散开去。他们沿着河谷迁移,经过亲敦江、伊拉瓦底江、萨尔温江,进入缅甸;再经过布拉马普特拉河进入阿萨姆邦。这些蒙古人的三次连续的迁移浪潮都有迹可寻;最后一次是克钦人或景颇人,他们实际上是在前进过程中被征占上缅甸的英国人挡住了。布拉马普特拉和伊拉瓦底这两条江河的各个河谷,实际上是强壮的北方入侵者从他们在中央亚细亚寒冷萧瑟的家乡源源而下、进入温暖富裕的南方地区所必经的入口。借助这条天然的交通干道,他们得以绕过漫长的、几乎无法穿越的喜马拉雅山脉屏障,成为一次来自北方的、对印度的直接入侵。然而在向南的行进途中,这批蒙古游牧部落看来可能从未向前越过崎岖、多雨、森林茂密的阿萨姆山脉。他们在那里停下了,并且在那里停留至今,仿佛一支大军的先头部队,从他们清风吹拂的山丘顶上和他们高原边上,俯视底下如同天鹅绒般铺展的炎热的山谷和平原。

  这些山谷和平原一直向下绵延几千英尺,直到与天际的地平线和远方蓝色的山脉融合在一起。可能是印度的炎热气候,而不是当地居民不善战的孱弱军队,充当了抵御北方侵略者的良好的保护神。这些入侵者可以在山上的橡树、栗树和冷杉树林中自由地生存;他们害怕到下面溪谷里的棕榈树、藤树和蕨类树林中去。

  无论如何,幼子继承制,或者说偏向于最小的孩子(不管男孩还是女孩)的做法,并非仅限于这些地区的蒙古种族各部落里。比如,有一个居住在若开和吉大港之间的丘陵地带的小部落叫姆洛,在他们那里,“如果一个男人有儿子和女儿,他们也都结婚了,那么他会与自己最小的孩子生活在一起,而那个孩子也将在他死的时候继承他的全部财产”。姆洛人是高大有力,肤色黝黑的人,在他们的脸上找不到蒙古人种的痕迹。他们种植稻子,喝牛奶,吃牛或其他动物的肉。他们性格平和,羞怯,单纯,他们靠神灵而不靠打斗调停纷争。在他们那里,一个年轻的男人要为他的妻子在岳父家里服务三年,但如果他比较富有,就可以交付两百或三百卢比来代替他的劳役期。

  此外,幼子继承制也流行于住在西南孟加拉的辛伯洪地区的荷人,或称拉尔卡科尔人当中。荷人属于印度的黑色土着人种,体质类型上类似达罗毗荼地区的人种,虽然所用的语言完全不同。他们的语言据认为是大南方语族的一种分支,阿萨姆地区的卡西人所用的语言也属于这一语族。科尔人所属的人种,过去称为科拉利安人,但现在一般根据其中一个部落的名字称为蒙达人。荷人或拉尔卡科尔人是纯粹农耕民族,已经进步到能够使用前端镶着铁的木犁。他们的原始家园看来在焦达纳格布尔,那是一处孤立的大高原,位于他们现在家园的北面,那里至今生活着与他们同宗的部落蒙达人。荷人承认他们与蒙达人的亲属关系,并保留着他们从焦达纳格布尔高原迁移过来时的传统。据一个居住在焦达纳格布尔高原,还处于更加原始状态的奥昂部落的人说,他们曾进犯这个高原,这迫使荷人到南方去寻找新的家园。但是很难令人相信荷人会把土地让给像奥昂人这样不开化和不善战的种族。

  不管荷人迁居的原因是否如此,现在荷人居住的地方,比他们的祖先很久以前放弃的焦达纳格布尔高原那富有诗意的丘陵和河谷,要来得更蛮荒、更多山。他们的领地称为科尔汉或科列汉,到处起伏不平,横贯着好几条暗色岩脉,岩脉突出在崎岖的碎岩石之上。展望四方,全都是大约三千英尺高的重崖叠嶂。该地区最肥沃、人口最稠密、文化素养最高的地方是杰伊巴萨城周围的低地。向西延伸的一块丘陵和大丛林地带里散布着一些丰饶的河谷;而西南端是覆盖着森林的险峻山脉,名为“七重山岭之萨朗达”。那里深深的幽谷中有几个与世隔绝的贫穷村子,住着一些生活得很糟糕的居民,他们艰难地与茂密丛林里觅食的猛虎搏斗,并驯服它们。这些独居的荷人比他们住在低地上的兄弟们更蛮野狂暴。他们的耕作很原始。他们在住地附近的森林或丛林里清理出一些土地;虽然这些肥沃的黑土地起先生长出丰盛的庄稼,但不久就因为荷人实行的粗放耕作方式耗尽了地力。于是在三到四年里,他们必须再去开辟新的耕地,并且到大荒原的另外地方为自己建造新的小屋。当面临饥荒时,这种办法对他们再也无济于事,这些蛮野的人甚至往往会突袭附近的邻邦,并返回其山间住地,带回来尽可能多的大包小包赃物。居住在北面更开阔和更富饶地区的他们的同胞兄弟们的情况比他们要好。

  那里的村子往往分布在丘陵上,比较漂亮,向下俯瞰平整的水稻梯田和起伏的高原。年代十分久远而尊贵的罗望子树标示出房屋的位置,其中夹杂着芒果树、面包树和竹子,为惬意的风景增添了愉悦的特色。宽敞而结实的房屋用茅草铺顶,整洁的回廊。每处房屋都分散位于自己的属地上。房屋与它附属的小屋一起排列成方块形,中间有一个大鸽棚。绿色的村子铺着草皮,掩映在高大华丽的罗望子树荫下,村子里的地面上还铺有一些大石板,下面“躺着这个村子的原始时期的先祖们”。在这些树木的浓重阴影下,一天的劳作和酷热过去以后,长老们喜欢聚在一起,坐在石板上闲聊和抽烟;在这里,到了一定的时候,他们也会和石板下他们的父辈躺在一起,直到永远。

  每一个荷人村子都由一个称为“蒙达”的头领掌管。六个至十二个不等的一组村落则由一个称为“曼基耶”的头领管理。有趣的是,头领地位的继承法则与个人财产的继承法则并不相同。头领地位的继承遵循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的继承则遵循幼子继承制。这样的区别是由威廉·邓巴博士查明的,他告诉我们,“科尔人关于继承财产的习俗是很奇特的。我第一次听说的是关于一个曼基耶的事例,据说他所管辖的村庄靠近杰伊巴萨城的宿营地。虽然他统治的村庄相当多,他在自己的阶级中也被认为是一个有权力的人,我还是惊讶地发现他的住宅小而贫寒,他年幼的弟弟居住在该处一幢大房子里,它从前属于已故的曼基耶——他的父亲。

  我打听了一下得知,在父亲死的时候,最小的儿子照例得到严格意义上属于其父亲私人财产中的最大一份。这个曼基耶虽然继承了他父亲作为家族管理者的职权和地位,但必须把所有的财物和动产交给他的小弟弟。”

  邓巴博士没有意识到,在荷人即拉尔卡科尔人当中存在着继承私人财产的同样法则,许多年以前就已经由蒂克尔中尉记录下来了,他的话是这样的:“最小的男孩子是父亲财产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在父母去世时,比起哥哥们来,他是最无助的,不像他们那样在确立自己的事业时因为父亲在世,得到了他的帮助。”造成两种继承原则之间差异的原因也许不用寻找得那么远;因为在一个头领死去时,他的个人财产应该非常可靠地留给最小的儿子(哪怕他尚未成年)享用,同时,一般会规定他所实施的公共事务权应该转交给更有经验的最大的儿子,这是精明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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